公司官方服务热线: 0311-86881098 业务合作咨询热线
康正药业 2025-06-07 08:58:02
在消字号产品(消毒剂、抗抑菌制剂、卫生用品等)的代工贴牌模式中,生产厂商的标注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合法性和市场流通**性。根据我国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》及备案要求,标注需明确体现以下核心主体和责任分工:
1. 双主体标注:委托方与受托方缺一不可
委托方(品牌方):需标注企业全称、地址及联系方式。作为产品责任主体,委托方需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“消毒用品销售”。
受托方(实际生产企业):必须标注其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上的企业名称、生产地址及许可证编号(如“冀卫消证字(2013)第0041号”)。该企业需具备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生产资质,且生产环境符合GMP标准。
示例标注格式:
委托单位: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上海市XX区XX路XX号)
生产企业:河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(生产许可证号:冀卫消证字(2013)第0041号;地址: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南侧)
2. 批准文号:消字号备案的法定标识
产品需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省级卫健委核发的消字号备案文号,格式为:省简称+卫消备字+年份+编号(如“冀卫消证字(2013)第0041号”)。此编号需与“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”公示信息一致。
3. 功能宣称的法定边界
消字号仅限标注消毒、抑菌等卫生功能,禁止使用“**”“缓解”“**”等医疗术语。例如某“抑菌膏”若标注“适用于湿***”,即属违规。
4. 成分与责任的透明化
成分表需严格按备案配方标注,禁止添加**、抗生素等违禁物。
若委托方与生产方分属不同省份,需在标签注明实际生产地址,便于属地监管。
合规标注的核心逻辑:消字号贴牌的本质是“品牌方负责市场责任,生产方负责质量**”。双主体清晰标注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,也是企业规避“三无产品”法律风险的核心防线。对于新入局品牌商,选择具备省级卫生许可证(如冀/鲁卫消证字编号)且通过ISO质量**认证的代工厂,是确保标注合法性的底层前提。
冀公网安备 13052202000107号
版权所有©河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 冀ICP备2022001724号 COPYTRIGHT © 2011-2023